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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发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4 13:01:41 (17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遗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业户。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A.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两份;

    B.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C.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刊登报刊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阅读(173)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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