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 广州市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办理程序
单位在保险关系部门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然后在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0人以下的,1个工作日内办妥;
50人以上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办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
联系电话 83560560
办公地址 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
受理窗口 核发1-4科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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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