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携带资料(一)《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广州医保网上可下载);(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三)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五)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六)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如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特殊情况
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
①《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因工致残的
安装、使用辅助器具的
经市劳鉴中心审核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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