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进境定居旅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持有回国定居证明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外籍旅客。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须知所附《回国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1)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办事程序
(一)回国定居旅客办理分运行李的手续:
1、旅客需持下列有关证件及材料向主管地海关申请
(1)申请人持本人、随行回国定居人员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原件(申请人需准备本人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留海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
(3)提货单及物品清单(包括箱号、物品、数量、价格)各一式二份(见附件2)
2、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后,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交由海关批注签章;
3、申请人持主管地海关封发的关封交在半年内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办事对象义务
定居旅客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单证及批件。
办事机构义务
负责对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的审批。
办事机构
受理部门: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29号海关大楼2层
办公时间: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
广州海关监管处监管二科:020-81102626 020-81102625
办事时限
自海关受理旅客申请5个工作日内
附件1:
回国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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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机 |
10、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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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像机 |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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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像机 |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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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像机 |
13、电话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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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音响设备 |
14、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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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调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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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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