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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教师行政申诉 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6 15:31:03 (251)

一、项目名称:行政申诉
    1、项目受理部门: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2、承诺时限: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天内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在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四、办事程序
    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或者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递交申诉书。
    2. 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若不予受理,一周内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 若予以受理,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核实。
    4. 根据专家意见和申诉委员会合议结果,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依法作出处理意见,形成《教师申诉决定书》。
    5. 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填写《送达回执》。
    6. 督促当事人双方执行《教师申诉决定书》。

五、联系方式:
    电话兼传真:020-37626684
    电子邮箱:faguichu13@yahoo.com.cn
    单位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
    邮政编码: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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