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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确认拆迁时不增加补偿标准的城镇华侨房屋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6 17:24:05 (202)

办事项目名称
确认拆迁时不增加补偿标准的城镇华侨房屋

办事依据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七条

办理条件
拆迁时不增加补偿标准的侨房

办理程序
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无疑义的即可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以下其中之一项与房地产权证所有人记载一致的材料:
1.定居境外的有效证明(根据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的解释确定,详见备注);
2.确认归侨所需的有效证明;
3.1994年12月31日后(不含当日)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证明;
4.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私有房屋的公证书;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拆迁城镇侨房确认证明申请表
 
联系电话
83831728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472号

受理窗口
侨政处

办事网址
www.gzqw.gov.cn

投诉电话
83832718

投诉处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寄给投诉人。
 
备注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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