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名称
确认拆迁时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城镇华侨房屋
办事依据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七条
办理条件
属落实侨房政策(经租、代管)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不属国家经租、代管的,下同)。
办理程序
一、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落实侨房政策(经租、代管)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办理程序: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一)要求的书面材料。
二、被拆迁房屋需要确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的办理程序: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侨办受理,并开具“应增加补偿金额的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申请人应提交(二)要求的书面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无疑义的即可办理。证明材料需核实的,经有关部门核对无误后再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要求的材料:
1.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依法继承的有关资料);
3.落实侨房政策时房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书(或房地产权证有相应事项记载)。
(二)要求的材料:
1.申请确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侨汇购建房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地产权证有相应事项记载)。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拆迁城镇侨房确认证明申请表
联系电话
83831728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472号三楼
受理窗口
侨政处
办事网址
www.gzqw.gov.cn
投诉电话
83832718
投诉处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寄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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