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办理条件
根据省侨办粤侨办字[1993]23号《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侨务部门为归侨、侨眷提供身份证明的。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归侨侨眷身份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级市以上侨务部门办理。经审核确认后开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无疑义的即可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办理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有人事档案的,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二、无人事档案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一级政府侨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归侨回国时的入境证件或在国外的出生证明等(须中文的翻译公证)。四、华人、华侨的国内眷属,应提供其国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须译成中文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书(表格)名称
广州市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
广州市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
联系电话
83836455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472号三楼
受理窗口
侨政处
办事网址
www.gzqw.gov.cn
投诉电话
83832718
投诉处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寄给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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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