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3、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4、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进口产品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产品清单》(一式六份)。
(三) 进口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中文版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 样品(一份);
(五) 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及联系电话;
(七) 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时限
1、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政务办事窗口受理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移交局出版物市场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理由或修改意见,由局政务办事窗口退回申办单位。
2、申办单位在局政务办事窗口正式受理次日起第20个工作日内,到局政务办事窗口领证。
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具体联系人:刘坚真
联系电话:28338015
Email:Liujianzhen@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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