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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8 20:50:25 (285)

业务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广州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为广州海关法规处,该处负责受理和审理不服广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广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纳税争议以外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广州海关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办事程序
       第一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广州海关或广州海关各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二)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下列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代理人代为提起、中止、变更、撤回复议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等。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复议申请应当明确: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引起复议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名称、地址;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广州海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广州海关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按照法定要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三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广州海关法规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法规处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

  第四步:行政复议决定及送达。
      广州海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广州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事对象义务
       见:办事程序 
  
办事机构义务
       见:办事程序
 
办事机构 
广州海关法规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沙面五街二号
联系电话: 020-81103371、81103372 
  
办事时限

       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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