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行政复议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等相关法规
办理条件
行政相对人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不服,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办理程序
自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发《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后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本局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最迟可延长至90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原行政行为等有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书
联系电话 83318597 83359656
办公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43号
受理窗口 局行政复议办
办事网址
投诉电话 83318367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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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