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一)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向本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经仲裁庭审理后确认案件属于前款内容的,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材料
1、仲裁协议需要提交原件核对。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资料一份(可到工商、民政、市编委等部门查询);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有变更的,提交相关的有效变更证明一份;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并在申请书中注明其法定监护人。
3、当事人如需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授权事项和委托范围;受委托人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为律师,提交其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4、涉外仲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的,其主体注册登记资料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代理函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港澳台人士适用涉外程序。
5、仲裁申请书(签字盖章的原件)及证据材料: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应提交一式五份;凡案件争议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应提交一式三份。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备注: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办理机构:广州仲裁委员
咨询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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