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省经贸委对符合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限下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含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引进设备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府〔1998〕12号),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工作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项目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2.国内投资项目符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需提交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一份;
3.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份。
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各县经贸局或市经贸局(经贸委)加具意见→省经贸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企业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加具意见→省经贸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是否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268、020-83135812
备注:具体内容可见省经贸委委网站“技术改造”栏目中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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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