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
2、关于下发《2003年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重点支持项目指南》和《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机电办政字[2003]56号)
办理条件
一、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 优先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
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六)产、学、研、贸联合研发的项目;
(七)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研发项目。
四、 资助资金的额度
出口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以商务部批件为办理期限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及《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附表》;
三、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年度报告;
六、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 出口的海关证明材料、代理出口的证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将要出口的合同等。
(2)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4)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5)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认证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上述资料一式七份和电子文本一份。
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请材料的装订: 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一式七份。材料装订顺序为:《出口研发资金申请报告》、《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申报附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再上一年及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报告、申请材料附件目录、申请材料附件等。软磁盘一张,软盘标签上要注明申请企业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书(表格)名称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
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报附表
联系电话 020-88902083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106室
受理窗口 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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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