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需经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2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9条-10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申请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等复印件(初审时须核对原件);
4.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5.《房地产权证》或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房产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6.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出资协议书(原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
10.检测设备清单;
11.其他文件。
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出具意见→省经贸委核准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时限
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313
备注:暨“设立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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