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需申领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条件:
1. 申领《设计证书》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申领广东省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报告”,正式提出领取《设计证书》申请。
2. 填写《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单位登记表》(登记表见粤府[1994]62号附表三);
3. 提交企业船舶设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提交企业主要设计人员已从事过船舶设计实际工作业绩表;
5. 单位法人证明或工商预审登记证明(复印件);
6. 提交企业有关保证船舶设计质量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二. 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的企业,须先向当地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厅;申领丙级《设计证书》的,须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地市交通局。
三. 省(地市)交通厅(局)授理申请后,对基本符合条件企业,应组织评审专家组,授权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开展评审工作。
四. 评审专家组应依照粤府[1994]62号、粤交科[2001]213号规定开展工作 ,评审专家对企业开展情况调查,企业要于以积极的配合,评审专家调查后,评审专家组应就企业的基本情况作全面分析、研究,评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五. 省(地市)交通厅(局)依据粤府[1994]62号、粤交科[2001]213号规定和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作出批复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设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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