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填写申请审批表,并经生产线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受理、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5条-6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7号)。
申请条件
1.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除外)
1.申请审批表;
2.经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摘要复印件);
3.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复印件);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材料(有关财务证据、现场设备、设施测控手段、安全防护以及安全教育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设置机构、人员的通知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图);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民爆器材生产作业培训证明材料,考试合格证据;
(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
(7)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通过验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8)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复印件)。
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经生产线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分别加具意见→向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将审查意见及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后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栏内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时限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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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