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申请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审批并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5份);
3.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从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提交三年来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等,企业基本情况及未来三年的市场预测);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7.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库区1/10000的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1/2000的仓库平面布置图(包括消防、避雷设施);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结论达到安全级;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出具从事民爆物品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经验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11.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12.单独的或者是在安全性评价报告中有专门的章节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都应由企业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时限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经办处室
民用爆炸物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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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