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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项目业务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9 12:37:22 (273)

办理程序
(一)企业筹建、改造完毕后,申请人到广园中路338号市交委办证中心2楼38号窗口,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凭开业须备资料到市交委业务窗口提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申请。资料齐备的,窗口经办人员发出业务受理回执,并预约现场审查时间;

(二)市交委在发出业务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申请人接到市交委的许可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凭业务受理回执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持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38号窗口办理换领新证等手续。

需备资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申请书,以及企业概况、承修车辆类别、承修车辆主要运载的危险品种类、资金、场地、人员、设备及管理制度等资料;

(二)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由安监部门核发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证书》(高危行业类别)、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主任证书》、维修工人上岗证(危运车辆维修)和等级证、由劳动部门核发的电工、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

(四)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厂区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五)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

(六)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来源证明以及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七)所承修车辆类别及主要运输危险品的技术资料和应急处理资料(待现场审查时提供);

(八)消防及环保部门对维修厂房、车间的验收合格证明。

其它要求
(一)企业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标明页码。所有复印件需标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需对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时应带备原件,以便核查。

(二)所申报的承修车辆类别分为特种(专用)车辆和普通货车两类;承修车辆主要运载的危险品种类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分类。

(三)承修装载易燃易爆品槽罐车辆的单位,如自身没有槽罐蒸薰设备的,需与具备相关设备的厂家签订外协协议。

(四)现场审查标准按《广州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穗交〔2007〕60号)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开业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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