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审批(委托市固管中心经办)→窗口取件。
三、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跨市转移一式六份、市内转移一式四份)。
2、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危废产生单位与持证接受单位的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4、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对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技术方法,以及相关的污染防治能力情况说
明)。
5、申请将本市危险废物转移至外地的,应该提供接受地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加注)。
6、 废物产生单位"三同时"环保验收资料
7、 废物产生单位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
8、 废品产生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83377607 020-83379512
传真电话: 020-83373800
办公地址:广仁路广仁大厦五楼505室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星期五上午8:30~11:30(星期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电话:83125191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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