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二、办理范围:
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
三、办理条件: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四、办理程序: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初审→窗口取件
五、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一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表格下载:
http://www.gdepb.gov.cn/hjgl/haqyfs/fshjgl/t20060207_34878.htm);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表格下载:
http://www.envir.gov.cn/sisr/table2004-1.doc);
(已申报过只提供的1份,未申报的3份)
8、200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资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9、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
10、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八、审核内容及程序:
1、申请许可证的单位经窗口受理后,局核管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市环保局内部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先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长审核,最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4、市环保局审核流程: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初审决定。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83377607 020-83379512
传真电话: 020-83373800
办公地址:广仁路广仁大厦五楼505室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电话:83125191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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