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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作业的审批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9 12:46:38 (291)

办事依据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作业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办理条件
1、经市城市规划局批准;
2、符合市政设施专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办理程序
1、凡需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作业的申请人,应向市市政园林局提出书面申请函。
2、市市政园林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市政专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3、如无特殊原因,市市政园林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4、在工程实施前,市市政园林局(设施管养单位)应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等工程施工时的要求、施工作业范围、竣工后的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等责权,确保市政设施的安全和完整。
5、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在市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时,方可进行施工。
6、经批准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作业时,涉及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并应按照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2、具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及图纸原件一份。
3、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施工组织方案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原件一份;
5、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一份。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理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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