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依据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是指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经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
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设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审核委员会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局分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有关处室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污控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审核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污控处,负责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责
1、受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
2、组织审核委员现场检查和召开评审会。
3、组织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人员岗位培训。
5、向检测机构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
6、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理申请范围
(一)本省辖区内所有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机构。
(二)经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
检测机构分类
测机构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申请条件
(一)承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机构,必须先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审查,并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每个检测机构须有5名以上排放污染物检测人员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三)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悬挂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工作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气标准、省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等。
(四)具备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仪器的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检测机构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
(七)检测机构不得同时兼营任何形式的车辆调整和修理业务。
(八)检测方法符合省环保局优选确定的技术。
(九)检测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是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审批。
(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中的其他要求。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保局领取《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广东环保公众网下载)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环保局审查,省环保局组织评委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由评审专家委员会填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提交省环保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省环保局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评审办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和救济途径。
审批时限
省环保局自受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决定。
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办公和检测场所证明(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
(三)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
(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地方计量部门对检测仪器检定证书;
(六)5个以上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证书。
标准文书
(一)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申请表。
(二)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三)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
对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对获得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由委托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和检测专用章,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专用章。
(二)获得《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格证书》的机构,在法人、检测方法和主要检测设备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环境保护局对检测机构检测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测机构每年12月份主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为:
1、持证单位资质;
2、工作人员资质;
3、尾气检测管理制度及检测执行情况;
4、检测设备运行情况。
(四)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测业务。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局视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委托资格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检测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3、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4、被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五)委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受委托单位可在资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换发新的委托资格证书。
(六)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15
办理地点: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省环保局一楼便民窗口
咨询电话:020-875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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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