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2001年第41号公告。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2001年第36号公告。
二、办理范围:
处于广州市管辖范围内(含十个区、两个县级市)的废物利用单位,符合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环保批复要求,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有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所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企业。
三、办理程序: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市环保局初审→窗口取件
四、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报批需提交的资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3、企业工商执照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的环保验收意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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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7、海关的进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8、加工单位提供企业照片各一份(厂大门、营业执照、加工设施和加工场所进行拍照);
9、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
10、凡加工单位不能来报的出具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承当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广州市有资格的评价单位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具有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废物进口单位选择一家作评价,所作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在一年内有效,每次申请都要递交《进口废物申请书》。
申请进口单位须如实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废物利用单位的规模、生产设备、年加工利用能力、申请数量等项目。
申请书封面须清晰准确。
进口口岸按就近的原则,每份进口废物申请书对应进口口岸为一个。
从批文同意使用之日起,企业应每季度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送备案机关,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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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内容:
1、确认废物进口单位和加工利用单位是否具备进口废物资格。
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查,特别是对首次申请进口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到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核实加工利用地点与报审材料是否一致;
2)、核实企业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提出建设进口数量。
3)、检查有无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4)、现场检查所进口的废物是否符合安全,无污染的环保要求。
七、审核程序:
1、国家对进口废物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由废物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建议批准的数量后,报省环保局复审,最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下发《进口废物批准书》。即市环保局初审-省环保局复审-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市环保局内部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先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审核,最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3、市环保局审核流程:资料审查—受理—现场检查—初审意见—初审决定。
注: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联系电话: 020-83377607 020-83379512
办公地址: 广仁路广仁大厦505室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epb.gov.cn
投诉处理时限:8312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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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