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
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
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三、办理程序: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现场检查→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签发人核准签发→窗口取件
四、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现主体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完成情况;房地产项目应说明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是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需分步验收的项目,应说明本次拟验收的内容,需暂缓验收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暂缓验收的理由、计划等;已完成分步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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