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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7/29 13:35:45 (26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包括:

    (一)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二) 水利工程、江河整治工程、围海(江、湖)造地工程,各类海岸工程,各类流域开发工程;

    (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管线运输工程;

    (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及各类仓储工程;

    (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业、商业项目,各类城镇娱乐及服务项目,设有中央空调设施项目;

    (六) 医院、疗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项目及其所属实验室(厂)项目、电影制片厂;

    (七)电讯工程,设有电磁辐射设施项目,设有放射性设施项目;

    (八)养殖业,农业开发项目;

    (九)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城市供水、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

    (十)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体育设施开发项目、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其具体项目;

    (十一)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审批权限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包括(按规定须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除外):

    (一)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的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1、下列的新建、扩建项目及增加生产规模的改建、技改项目:

    ●制浆造纸、味精、酵母、酒精、制革(生皮)、生化制药;

    ●热电站(燃煤除外)、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

    ●围填海(江、湖)工程、污水排海(江)处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有放射性设施的项目;

    ●砷冶炼、铅冶炼、氰化法提炼产品、氟化氢、染料、拆船。

    2、省环保局确定的具体项目。

    (三)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跨市(指地级以上市,下同)行政区的项目:

    1、建设范围跨市的项目;

    2、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中,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三)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分类管理名录,已列入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项目各建设阶段管理

    在项目各建设阶段,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管理。对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环保问题较复杂的项目,应按下列各建设阶段的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或不明确划分各建设阶段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的项目核准、办理营业执照或开工等阶段前,以下简称“相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在竣工后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试生产(运行)申请、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同时将申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省环保局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省环保护局在征求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环保意见书面答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文件。

    按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核准或备案项目可省略。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相应阶段),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省环保局提出审批意见。

    2、对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写。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或者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省环保局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可以自行或依《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4、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的材料

    ●建设单位报批函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除外)

    ●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可能造成跨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报告书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海事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表)中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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