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负责环评文件审批,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
办理机构:广东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15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保局213室(
咨询电话 020-87539992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前往办理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单位即时审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
3、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制作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单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函;
2、广东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3、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
注:申请函、自查报告项目名称需与环评审批意见项目名称一致。自查报告必须对照省局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的函逐项报告落实情况。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抄报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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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