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
对驯养繁殖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审批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需提交的材料:
1、场地证明;
2、驯养设备;
3、资金证明;
4、技术力量证明
5、规划书;
6、申请书(表);
7、保证书;
8、物种引进渠道计划;
9、登记表。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实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不符合条件和不报审的,不得进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收费情况
该项目不收费。
阅读(246)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