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
对经营利用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精神,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稳定;
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受破坏;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交往。
4、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申报材料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保证书;
3、登记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审批程序、期限
申请人向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实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批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发给《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不符合条件或不报审的,不得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
收费情况
该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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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