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水产处
审批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具有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审批依据
国务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表);
2、证明材料(出口贸易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需出具出口批件;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因养殖、收购而运输的需出具《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跨省展览、表演的、出具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
3、保证书。
审批程序、期限
申请人向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审查申请材料提出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批结果
经审查合格,发给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不合格或者不报审的,不得运输水生该野生动物。
收费情况
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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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