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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1:47:35 (194)

    1、审批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583号)及《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1]615号)。

    2、审批内容:按交通部制订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审批法人是否满足资格标准。

    3、审批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满足条件。

    4、内部及会审程序: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资料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15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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