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办事条件1、经市城市规划局批准;
2、符合市政设施各专业技术规范;
3、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一式6份;
2、应提供市城市规划局的有关报建资料和批准文件,以确认其建设主体的合法性;
3、应提供所建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批准文件;
4、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批准文件;
5、涉及绿化设施或用地的,应提供市市政园林局对该工程的绿化迁移通知书。
办事程序
一、凡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申请人),向市、区的市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
二、市市政园林局在审核建设申请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规定后,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给予立案,由申请人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交通安全方面提出意见。
三、建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由市、区市政管理部门核发《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四、建设申请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所建设施因城市规划更改、市政建设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拆除或迁移的,应承担城市道路恢复原状的责任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如无特殊原因,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答复。
办事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粤价[1996]33号文、粤价[1996]104号文的规定进行收费。
办事期限自受理办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办事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电话 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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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