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行政许可条件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1、市区内主、次干道;
2、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3、医院、学院门前50米范围内;
4、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5、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需提交材料目录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一式6份,应包括:临时占用的期限和面积 、安全防范措施;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提供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以确认其建设主体的合法性。
3、其他性质临时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提供与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4、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和需封闭城市道路的,还需提供临时占用期间道路的交通疏导组织方案原件一份。
5、临时占用涉及绿化设施的,应提供市市政园林局对该工程作出《绿化迁移通知书》的批复,有需要的应同时提供《绿化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
6、临时占用涉及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和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提供市市政园林局对该工程的批复文件;
7、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泊车咪表等停车设施的,还应先征求属地街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8、临时占用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向市政园林局提供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封闭的理由,提供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意见及交通疏导组织方案。市政园林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通告。
9、临时占用及临时封闭城市道路,影响或需要调整公交线路的,市政园林局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许可程序
一、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申请人),向市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和市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
二、市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和市政局在审核临时占用申请符合《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后,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给予立案,由申请人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交通安全方面提出意见。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先行占用,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四、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由市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和市政局核发《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期满后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筑工程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在建筑物三层结构建成后,应当清理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功能。
六、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区内主、次干道;
(二)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
(三)医院、学院门前50米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如无特殊原因,市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和市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答复。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粤价[1996]33号文、粤价[1996]104号文的规定进行收费。
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超面积、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城管部门可对超出部分并处每平方米每日4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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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