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和初审意见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三)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请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初审意见、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并附电子文档。
广州市办理机构: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姚敏燕、黎越雄
电话:83126047、83126044
传真:83126144
E-mail:gzsrsjz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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