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1]52号)
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驻港澳机构及常驻人员管理的通知》(穗府[1994]21号)
3.《广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及外派常驻人员的申办办法》(穗外经贸际[2001]12号)
办理条件
1.内地驻港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已报经批准
2.内地驻港澳机构有外派人员编制,已外派的人员数没有超过编制数额
3.外派人员连续驻港澳地区的期限没有超过6年(特殊原因除外)
4.外派人员已通过市委组织部门的政审
办理程序
企业(经区外经贸局或市国有授权经营单位)----市外经贸局----省政府----省港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单位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拟办单位国内主管部门的请示(一式两份)。
2.填写《驻港澳(境外)机构情况表》(表一)、《拟外派常驻人员情况表》(表二)(一式四份)。
3.拟调回人员原任务批件(复印件),如有延期签注的批件也须附上(一式四份)。
4.拟派出人员政审表(两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5.政审批件(一式四份)。
6.担保函(原件一式四份)(只适用于香港)。
7.来港工作事宜表(一式三份)(只适用于香港)。
注:外派人员延期报批只需提供上述第1、3项材料和拟办人员工作鉴定(一式四份),驻港人员延期超过六年者,还需提供由广东控股有限公司加具意见的《驻港中资企业内派人员超期延期申请表》、《驻港中资企业内派人员超期延期统计表》一式三份。
申请书(表格)名称
1.关于申请××人常驻港澳(延期)的请示
2.《驻港澳(境外)机构情况表》
3.《拟外派常驻人员情况表》
联系电话 81070579、88902836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
受理窗口 13楼1309室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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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