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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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成立于1955 年2 月。1959 年4 月被撤消。1979 年9 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1980 年2 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成立省司法厅,3 月, 广东省司法厅正式挂牌办公。1982 年9 月, 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院机构设置、编制、助理审判员的任免、审判制度、司法统计、装备和经费等工作划归法院。1983 年7 月, 原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2000 年4 月18 日, 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的职责主要是:(1)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立法工作。(2) 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3) 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4) 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5) 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6) 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7) 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 依法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9) 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10) 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11)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12)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培训、资料编审等具体工作。(13)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管理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 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协助各地级以上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14) 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 归口管理省法学会, 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15) 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6) 根据省的规定, 管理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广东司法行政工作自1980 年恢复重建以来,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司法部的指导下,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多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维护广东社会政治稳定, 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 全力维护稳定工作大局, 为促进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东现有监狱25 个, 劳教所31 所, 其中有2 个监狱、3 个劳教所被评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所,5 个监狱、13 个劳教所被评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所。近五年来, 全省共接收本省籍刑释解教人员94514 人, 通过各种形式安置刑释解教人员85046 人;人民调解组织有近3 万个, 调解人员20 多万人, 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50 万多件, 调解成功率达96%; 防止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6 千多件, 制止群体性械斗4 千多件, 防止群体性上访5 千多宗。
(二) 积极改革和拓展法律服务工作, 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省律师从2000 年底的7292 名增加到2005 底的11640 名,“十五”期间, 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16.86 万件。到2005 年底, 全省共有144 个公证处, 公证员1300 多名公证员, 其中执业公证员700 名。全省公证办证量连续4 年突破1000 万件, 占全国办证总量的十分之一; 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每年约45 万件, 占全国七分之一强。全省开办的公证项目发展到200 多项。
(三)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四五”普法期间, 全省共有7000 万人次参加各类法律知识考试,9720 万人次接受了法制宣传教育, 全省中心镇以上学校全部聘请了兼职的法制副校长, 建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基地近1000 个, 外来员工中, 有85% 以上接受上岗前普法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法律考试达200 多万人次。全省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的村已占农村总数的50%, 有13 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有130 个村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四)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为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0 年首建了乡镇司法办公室,2001 年3 月又实现了司法所“立户定编”。目前, 全省已建成和在建的司法所共256 个, 法律服务所1914个, 基层司法服务工作者6016 名。乡镇司法所( 法律服务所) 扎根基层, 遍布城乡, 为解答城乡居民法律问题、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起到重要的作用, 成为乡镇经济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五)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优势, 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1999 年8 月,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3 年7 月, 建立公职律师, 进一步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目前, 全省148 个市、县( 区) 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并逐步向乡镇一级延伸。此外, 还开始在监狱设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到2005 年底, 全省依托司法所成立1336 个工作站或联络站, 设立366 个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和112 个涉军法律事务援助机构;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555 人。
(六) 重视提高队伍素质, 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厅党委严格按“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次, 队伍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得明显加强。近五年来, 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329 个、各类先进个人798 名, 其中有7 个单位荣立集体一等功,15 人荣立一等功; 广东省先进集体3 个、先进工作者2 名; 全国先进工作者1 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 个, 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3 人。
进入21 世纪, 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广东司法行政工作要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为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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