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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3:15:12 (215)

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对逐级上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产品)进行联合核准,并公布项目(产品)名单。

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暨1999年我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能〔1998〕610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广东省转发该目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0〕6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项目(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的规定。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由企业填写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或《广东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申报表》;

2.地级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证明文件,其中属建材项目(产品)的还需提供地级以上市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属“三剩物”综合利用的还需出具甲醛释放量达标的证明;

5.有关工艺说明的材料。

程序
    企业填写《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或《广东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申报表》→报同级经贸、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经贸局(经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初审,分别签署审核意见→集中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复核,同意的以联合发文形式定期公布。

时限
    原则上每年核准两次。办理时限为:自上报材料截止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抽检和评审时间)。

是否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经办处室
    省经贸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联系电话
    020-83133337、83133271

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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