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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3:18:49 (181)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
      a)  核定定额,新办个体户报到后办理;

      b)  定额调整,一般每年一次;

    *“双定”纳税人对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调整)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征收单位填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重新申报核定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双定”纳税人定期定额业户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实际营业额连续2个月高于或低于当月纳税定额(含发票额)20%的,必须于下月申报期内向所属征收单位提出调整纳税定额的申请。

阅读(18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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