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本局将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本局组织听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被本局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本局将告知有关责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本局组织听证。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3日内提出。
(四)听证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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