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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线电管理: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8:37:22 (194)

审核事项
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2章第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章第4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粤价[1998]128号;粤价[1999]477号;粤价[2004]25号。

行政许可的办理:
1、用户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报告。
(2)企业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4)相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
(5)使用频率批准文件。
(6)设置卫星地球站需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7)所选(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

2、办理程序:
(1)业务处受理,开具受理回执。
(2)业务处审核。
(3)监测站检测设备,开检测缴费单。
(4)办公室领导审批。
(5)财务室开缴费单,用户到银行缴费。
(6)综合处核发电台执照
(7)用户凭受理回执领取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年审程序:
(1)用户向业务处提交电台执照。
(2)业务处审核。
(3)财务室开缴费单,用户到银行缴费。
(4)综合处盖电台执照年审章。

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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