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的申请书,包括已办ICP证的复印件,加挂网站的域名、IP、服务项目及联系人、电话、手机,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服务项目属于需前置审批的(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如未从事此信息内容的,需提供保证书)
3、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如未从事此信息内容的,需提供保证书)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内部人员保密及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提供《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5、 主机托管协议书或自有主机的证明文件,附服务器接入单位的ISP证;
6、《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表》;
附件:《保证书》
《因特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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