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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8:57:58 (189)

登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六)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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