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六)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
(三)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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