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名称适用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登记主要事项
名称、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姓名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被农民专业合作社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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