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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金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8:59:49 (188)

    (一)基金会注销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基金会注销的程序
  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也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3、交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印章、财务凭证、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五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办: (020)83354714 ,83333736 转 5507
综合监察办公室: (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504
传真: (020)83354714
邮政编码: 510030
电子邮箱: gdmjzz@21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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