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60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 受理范围
(1)省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工程的取水。
(三) 审批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符合依法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3)符合用水定额要求;
(4)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
(5)已妥善处理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
(四) 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主办处室承办→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承办人起草意见→主办处室领导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结。
(五) 审批时限
受理之日起至厅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止四十五日。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㈠ 新、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核准、立项前)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五份,原件,要求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附图);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一式一份,原件,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
3.审批机关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一式一份,复印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一份,原件,电子版一份);
4.属于备案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5.申请人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盖公章的公函(一式一份,原件);
6.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㈡ 延期换发取水许可证
1.申请人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盖公章的公函(一式一份,原件);
2.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五份,原件,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单位盖章、有附图);
3.拟换发的的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4.原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复印件);
5.属于审批、核准项目的提供审批、核准文件(一式一份,复印件);
6.属于备案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7.经批准的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式一份,复印件);
8.上报资料目录清单。
主办处室:水资源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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