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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9:07:39 (139)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广东省河口滩河流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7、《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应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应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没有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没有不利影响;
(6)不妨碍抗洪抢险;
(7)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和措施应得当;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9)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2、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
(1)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2)对资料齐备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提出初审意见(需注明理由及依据),否决申请的应退回申请资料,初审同意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广州市水利局。
3、广州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
4、属市管河道建设项目,在裁定时间作出批复;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
5、省水利厅批复后,需要调整方案的,广州市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对不需要调整方案的,在规定时间内批复。
6、经审查批准后,需要占用滩涂水域的,到指定银行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穗价函[2000]120号: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按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征,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征。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交齐材料起,市管河道20个工作日内;省管、流域管河道的,由广州市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上报。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工程建设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初步设计图纸(平面布置图、结构纵横剖面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情况说明、有相应水利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防洪评价报告各7份;
2、1:500或1:1000地形图7份;
3、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申报表》

联系电话  61300512

办公地址  广州市瘦狗岭路555号市水利局

受理窗口  市水利局五楼保密室

办事网址  www.gzwater.gov.cn

投诉电话  61300531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注:涉及河涌调整见《申请河涌调整材料清单》

阅读(139)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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