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移、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许可条件1、工程是否合法;
2、程序是否规范;
3、工程是否必须,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4、是否影响正常供水;
5、施工时间是否合理。
行政许可需提交材料目录1、《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2、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3、委托书(如有委托报装的);
4、受委托报装单位的自来水管道施工资质证书;
5、规划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市政管网蓝图;
6、供水企业意见。
以上材料各一份
行政许可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市自来水公司对改装公共供水设施的意见,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查看,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关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擅自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就予以赔偿。
联系电话 020—838256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www.gzszyl.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 15个工作日以内
备注
阅读(160)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