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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办事指南
网上收集 2008/8/1 19:12:54 (252)

办理依据:省政府《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粤府[1996]61号)第三、四条。

办理内容:国家重点项目进行建设立项前,若需占用基本农田,必须送省农业厅和国土厅进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条件:国家重点项目进行建设立项前,若需占用基本农田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正准备对该条例作进一步修定,省府常务会议已通过修定意见报给省人大)和省政府《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有关的资料,报送省农业厅和国土厅进行审核。

内部及会审程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申请者,必须将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国家或省同意立项的批文、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方案)分别报送省国土厅和农业厅进行审核,省国土厅和农业厅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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