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内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厅核发。
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资金要求: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5)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6)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7)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8)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9)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套):
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将所需的材料提交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经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具体由省种子总站负责)核准;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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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