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申请用地单位熟悉用地报批程序,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工作,以便我局能加快农转用和征地报批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土地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现对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和批后实施方面的工作程序介绍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1.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征收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除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属于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含本数)以下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含本数)以下的。
4.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超过20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
(三)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1.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20公顷(含本数)以下的。
3.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从化、增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的。
4.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从化、增城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如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应依法办理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四)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级市(从化、增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未利用地在1公顷(含本数)以下的。
2.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的。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用地选址和规划许可
用地单位需要办理“用地选址”、“用地预审”、“立项、环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请按穗府[2003]16号文(详见《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
(一)用地报批前期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规定,用地单位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请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征地预公告,开展土地权属、地类调查和确认,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和开展听证,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等各项用地报批前期工作(详见《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报批工作手续》)。
(二)批后实施和供地阶段工作
用地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收土地,并完成批后实施手续后,由用地单位按穗府[2003]1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6点的规定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工作流程(详见《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工作流程》)。
凡涉及农转用、征收集体土地需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用地,请各用地单位继续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加快办理各项前期工作,并根据进度,充分预留用地逐级呈报审批的时间,以便我局能尽早报批下来。
各单位在办理用地报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用地处用地报批组工作人员及电话》),我局将在职能范围内,主动配合各单位依法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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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